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户外LED显示屏设置要求
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区域设置的户外LED显示屏,应起到完善城市功能、烘托环境气氛和美化城市夜景的作用,在该区域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,应充分考虑建筑与周边功能环境的关系,在不影响交通安全、环境舒适性和协调性的条件下,达到商业宣传的目的。
1) 商业用地
商业用地区域允许设置户外LED显示屏,可采用丰富的设置形式和外型规格,烘托热烈繁华、充满活力的区域环境特色。但在商业用地区域的重要特色景观对象(包括景观建筑)应尽量避免设置LED 显示屏。在商业、旅馆建筑等相对集中,商业规模较大的区域,可适当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,在与居住区、医院、学校、宗教活动场所等相邻的商业用地区域,应适当降低户外 LED 显示屏的设置密度。该区域的户外 LED 显示屏可平行设置于建(构)筑物的主体顶部(有可依附的构筑物)、主体墙面、主体底部或裙房(裙楼),特定区域可采用独立支撑的方式设置于人行道、防护绿地、广场等位置,独立支撑设置的须与周边建筑景观相适应,并严格控制。单块显示屏的面积不宜大于 1000 平方米。可采用静态图文显示、画面切换显示、视频显示等多种显示功能,画面切换时每个固定画面的静态时间≥10 秒,画面切换时间≤l 秒。在设置高度不超过 20 米的显示屏,视频动画可配有声音,距屏 10m 外声音大小不得超过 70dB。夜间显示屏照明的最大平均亮度控制为 500cd/㎡,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装置;显示屏开启时间控制为 8:00-23:00。
2) 商务用地商务用地区域允许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,应统一考虑显示屏的设置位置、设置形式、外型规格和显示功能,将显示屏作为区域环境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,塑造现代高尚、典雅美观的区域环境形象。商务用地区域的重要特色景观对象(重点景观建筑)以及容易对司机及行人造成光干扰的区域,原则上禁止设置 LED 显示屏。其中,在艺术传媒用地区域,可结合建筑的结构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,采用多样的设置形式和外型规格,以信息发布、公益宣传、影视文化娱乐节目等显示内容为主,商业广告内容为辅。在金融保险和技术服务办公用地区域,户外 LED 显示屏应采用统一的设置位置、设置形式和显示屏规格;商务用地区域的户外 LED 显示屏应平行设置于建(构)筑物的主体墙面、主体底部或裙房。单块显示屏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 平方米。可采用静态图文显示、画面切换显示、视频显示等多种显示功能,画面切换时每个固定画面的静态时间≥10 秒,画面切换时间<1 秒。显示屏不得播放声音。夜间显示屏照明的最大平均亮度控制为 500cd/㎡,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
能装置;显示屏开启时间控制为 8:00-22:00。
3) 娱乐康体用地
娱乐康体用地区域允许设置户外LED显示屏。娱乐康体用地可结合建筑的结构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。应平行设置于建
(构)筑物的主体顶部(有可以依附的构筑物)、主体墙面、主体底部或裙房。单块显示屏的面积不宜大于 800 平方米。可采用多样的设置形式和外型规格。显示内容以信息发布、公益宣传、影视文化娱乐节目为主,以商业广告为辅。可采用静态图文显示、画面切换显示、视频显示等多种显示功能,画面切换时每个固定画面的静态时间≥10 秒,画面切换时间≤1 秒。
在设置高度不超过 20 米的显示屏,视频动画可配有声音,距屏 10 米外声音大小不得超过 70dB。夜间显示屏照明的最大平均亮度控制为 500cd/㎡,具备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装置;显示屏开启时间控制为 8:00-23: 00。
4)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
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区域禁止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。主体底部或裙房处只允许设置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显示屏,设置要求
5)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
其它服务设施用地区域一般不宜设置户外 LED 显示屏。主体底部或裙房处只允许设置面积小于 10 平方米显示屏,设置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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